6.1 一般规定


6.1.1 居住绿地中的水体设计应满足安全要求。
6.1.2 居住绿地中的水体宜采用雨水、中水、城市再生水及天然水源等作为水源。
6.1.3 居住绿地中水体的最高水位,应确保绿地内的重要建(构)筑物不被水淹;最低水位不应影响水体景观效果;最低水位与最高水位相差宜小于0.8m。
6.1.4 居住绿地中营造湿地景观的水体,水深宜为0.1m~1.2m。
6.1.5 居住绿地水体宜以原土构筑池底,并应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

条文说明
6.1.2 水景是居住绿地景观的组成要素之一,是园林景观中不可缺少的、最富魅力的一种园林要素。池塘、戏水池、喷泉、瀑布、跌水、溪流等园林水景的展现,都需要有一定量的水资源保障。水源以就近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为主,也可以收集雨水作为水源。对于人不直接接触的水体,也可以利用再生水作为水源。
6.1.3 居住绿地中的水系的水位控制,是水景设计的重要内容。其常水位、最低水位、最高水位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水景的效果。特别是对最高水位的控制,设相应的泄水口以确保水系周边设施的安全。最低水位与最高水位之差控制在0.80m以内,主要是考虑到与本标准第6.1.4条及第6.2.1条的对应关系,以常水位为基准,以上0.40m为最高水位,距驳岸顶还差0.10m;以下0.40m为最低水位,距池底还有0.10m,也能保证水生植物的基本生存要求。
    本条文中所谓的重要建(构)筑物,主要是指有明确使用功能或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如餐饮茶室、办公接待等建筑以及文物古迹、纪念碑亭等构筑物。当然,一般情况下,绿地内的所有建(构)筑物都要避免被水淹。
6.1.4 居住绿地的水体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大部分的挺水植物,如芦、蒲草、荸荠、水芹、茭白、荷花、香蒲等等,常分布于0m~1.5m的浅水处,考虑到湿地景观的要求及游人的安全,居住绿地中栽植水生植物区域的水深建议控制在0.1m~1.2m之间。
6.1.5 居住绿地中水体的池底处理方式有钢筋混凝土池底、土工布池底、自然池底等等,为充分发挥水系的生态功能,在池底不渗水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自然池底的形式。否则,可采用土工布防漏池底的形式,上铺种植土,栽植水生植物。尽量少用或不用钢筋混凝土池底。寒冷地区还要注意冬季排水设施及枯水期的湿生植物种植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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